北京出台民办学校退费办法 新生报到前退学可退全费

发布时间:2009-06-15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彭 丹)  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8月1日起新生报到前提出退学,可要求学校退还预交的所有费用。
  《办法》规定,民校新生报到前提出退学,学校要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开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上课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学费。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不退本学期的学费,但要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学生在学期间如果应征入伍,可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学校要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民办学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如果发生争议,可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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