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规变更民族成份取消考试资格
发布时间:2009-05-31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邱乾谋) 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三部委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